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的管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眼镜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二条 会员管理
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会员种类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凡中国境内各种所有制的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验配、经营、服务企业,教学培训单位,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凡本协会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负责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成为个人会员;
三、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任为名誉会员和名誉职务。
第四条 会员条件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眼镜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权利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入会的程序
入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申请材料、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和办理入会手续等
一、提交申请报告。所有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纸质、加盖有单位印章的入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含:单位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通讯联络方式、生产或经营范围、规模、人员和设备情况等,并要表明加入协会的愿望。
二、初步审核。协会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报告后,可依据协会章程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给申请单位传发《中国眼镜协会入会申请表》;为通过初审有问题的申请,协会秘书处也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说明有关情况。
三、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填写的入会申请表、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协会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存档,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开会前汇总入会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协会秘书处也可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讯审核入会申请。
五、办理入会手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入会申请单位,由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他们办理入会手续;没有被批准的入会申请,协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1、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之日起,被批准入会的单位需缴纳一次性入会费和当年年度会费,协会秘书处收到上述费用后开具正式会费发票,并制作会员证书颁发给企业。
2、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入会的单位,应在批准之日的当年内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会手续。
3、未办理入会手续的单位不是协会的正式会员、不享受会员权力。
4、对于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办理入会手续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精神以“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处理;如果该单位还要入会,需重新提出入会申请、重新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某单位连续两次因不办理入会手续而“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三年内协会将在不再接受该单位提出的入会申请。
第八条 会员名称的变更
一、因会员单位法人名称变更而变更会员名称
会员单位需要向协会提交政府部门签发的单位法人名称变更通知等文件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秘书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全行业通报。
二、在两个单位法人之间变更会员名称
(一)此种会员名称变更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两个单位法人同属一个集团,因集团内部业务调整而申请在两个下属单位法人之间变更会员名称;
2、两个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因两个单位业务调整而申请在两个单位法人之间变更会员名称;
(二)此种会员名称变更由原会员单位和拟变更单位共同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文字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拟变更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承诺)、双方的营业执照、两个单位法人之间关系和业务调整证明材料,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然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全行业通报。
第九条 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和除名
一、退会。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根据有关规定,会员退会时其所缴的会费不退。
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两年不交纳会费;
2、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秘书处应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单位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审核有异议的单位,由秘书处进一步与该会员单位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后另案处理。
三、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四、会员退会、除名后,自动注销会员资格,不再享有本协会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表述如有与协会章程不同之处,以协会章程表述为准。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