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的管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眼镜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二条 会员管理
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会员种类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验配、视光服务和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在本行业有关方面具有专长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会员的,须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质的登记证书等材料;
2.申请个人会员的,须按照本会相关分支机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通过
1.单位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个人会员经本会相关分支机构讨论审议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本会各分支机构个人会员发展情况;
(四)办理入会手续;
(五)本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一、本管理办法表述如有与协会章程不同之处,以协会章程表述为准。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